服务热线:0512-68296900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资讯中心

关于对家庭服务业实施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提高我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 )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4〕2号)文件精神,对苏州市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实施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依法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有意愿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工作年龄段人员。

二、培训目标

通过实施家庭服务业专项技能培训活动,使持有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逐年增加,低、中、高级技能人才比例趋向合理,逐步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三、组织实施

确定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人社培训指导中心”)为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机构,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的指导下,统一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行使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的工作职能。

(一)培训内容。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就业能力培训和技能实训。

(二)培训专业范围。培训专业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家庭服务业市场需求确定并适时调整。现阶段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

(三)培训机构。由市人社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承担外来劳动者和本地户籍劳动者的家庭服务业培训(见附件2)。由市人社培训指导中心的再就业培训基地承担本地失业人员的家庭服务业培训(见附件3)。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将由市人社部门另行认定。市人社培训指导中心根据培训数量,适时扩大招投标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数量。

家庭服务业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实施培训、监督管理参照《苏州市关于开展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苏人保职〔2012〕49)文件要求执行。

(四)考核鉴定。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目标进行结业考核。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由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考核,考核鉴定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尚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的培训,参加就业能力考核的,以培训定点机构为主、市人社培训指导中心参与的方式实施考核,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市人社局印制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四、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技能培训补贴。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规定,并结合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及培训成本核定。即:对于经认定的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实行全额补贴;获取就业培训结业证补贴600元。对于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且不得与外来劳动者和本地户籍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技能培训重复享受。

(二)职业培训(实训)补贴。培训对象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实训,与实训基地签订实训协议,完成相应的实训内容(初、中、高级的实训分别满20课时、30课时、40课时),取得市人社部门核发的实训合格证书,实训基地可以按实训工种享受实训补贴。标准为:初级证书(含就业培训结业证和项目证书)200元/人,中级证书300元/人,高级证书400元/人。

(三)技能鉴定补贴。职业资格鉴定的补贴标准按《关于开展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资金补助的意见(苏劳社技[2006]114号)》文件要求执行。参加就业能力考核的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的实施办法 》(苏劳社职[2012]41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资金来源。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实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项目。

五、补贴流程

(一)技能培训补贴。相关人员参加家庭服务业专项技能培训时,先由培训定点机构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定点机构定期向市人社培训指导中心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先由市人社培训指导中心审核,再报苏州市财政局核批,将培训补贴资金经由市人社培训指导中心划拨到各培训定点机构。

(二)职业培训(实训)补贴。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实训结束后,由实训基地定期向市人社培训指导中心申请实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家庭服务业实训结业证书》、《家庭服务业实训结业花名册》、《家庭服务业实训补贴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先由市人社培训指导中心审核,再报苏州市财政局核批,将培训补贴资金经由市人社培训指导中心划拨到各实训基地。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依托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培训定点机构和实训基地将参加培训(实训)并享受补贴人员基础信息,及时录入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实训)数据库。对参加培训并享受补贴人员的基础信息、报名报到、考核发证等进行实名制信息动态管理。

(二)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的管理。由市人社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和实训基地的实训过程定期检查和教学督导,不定期对培训质量进行抽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

(三)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和发放台账,严格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实训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杜绝培训机构虚报人数、虚假培训、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托家协,鼓励高新区、姑苏区的家政公司会员单位利用此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开展提升职业能力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鼓励辖区内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加相关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

其余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家庭服务业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项奖励补贴政策享受期限截止2016年12月底。